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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公告


关于进一步推进白酒企业换发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自2006年10月起,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工作已全面展开,一些白酒企业已完成换证工作,但是,由于尚未到期换证的企业较多,刚刚完成换证的企业无法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标志,白酒许可证监管工作受到了影响。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做好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428号),进一步推进白酒企业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规范白酒标识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白酒企业应当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证书到期后未完成换证的,不得生产销售白酒。

    二、白酒换证工作于2008年底完成,白酒企业的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超过2009年1月1日的,也应当在2008年底完成换证,换证过程,应简化手续。2009年1月1日起酒企业必须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志。

 

    三、已完成换证的白酒企业,自批准换证之日起6个月内(不超过2009年1月1日),必须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志。在此期间未完成标签更换的,暂不以无证、假冒证书、标志进行查处。

    四、违反本通知二、三条规定,超期未加贴生产许可证标志或继续使用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按无证生产或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予以处理。

    请各地质检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白酒企业,认真组织宣传,帮助白酒企业控制旧标签印刷量,避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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