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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十五类食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使食品安全事故防患于未然,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2号令)和《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云质监局发〔2005〕21号)的文件精神,现决定对我州食品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强化监管意识,明确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实行食品生产许可是事前保证的管理措施,而监督检查是对食品生产加工获证企业出厂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行为,是保证产品质量事后监督的一项行政措施。

二、对获证企业检查的内容是:1、保证质量安全的10个方面的条件;2、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和相关记录表格;3、企业名称、生产设备及工艺是否改变;4、是否擅自生产获证单元以外属取证范围内的食品;5、质量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6、抽查企业的产品。

三、抽样和送样由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抽查依据各类食品审查细则的抽样方法进行(附件1)。德宏州质检中心承担本次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

四、各县市局对本次监督检查情况要进行记录,填写《十五类食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情况》(附件2),纳入食品生产企业档案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应予以书面指出,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对于产品抽检不合格以及存在严重问题的,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质量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验费用问题。本次监督抽查不收取检验费。监督检验不合格、申请复检的由企业承担检验费用。

六、时间要求。各县(市)局于6月2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查工作。德宏州检测中心接到样品后应立即组织开展检验工作,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结果按县市分类汇总,填写《十五类食品获证企业监督检验情况汇总表》,报州局质量计量科。

七、2005年国家监督抽样的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此次监督检查不进行抽样。

                    

                                  德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 云南 德宏州潞西市芒市大街北段 邮编:67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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