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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群众来信来访、接受公开监督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发扬民主、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行风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保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有效措施。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局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我局信访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办公室、监察室等有关职能科室负责具体办理,及时研究处理重要信访和疑难信访问题。
第二条 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局领导分别负责抓好分管工作内的信访工作,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不得推诿、扯皮,不得将矛盾上交。
第三条
来信来访由办公室负责登记、接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具体业务科室职责范围处理的来信、来访,转相关业务科室处理,承办科室要将处理结果报办公室。需报局领导批示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办理。
第四条
对群众来信来访要热情、认真,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答复。对重要信访情况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五条
遵守信访保密规定,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信件和材料转交或者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本人和单位。
第六条
处理来信来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实事求是,秉公办理。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对群众正当的、合理的、又能办到的要求,要尽量给予满足;对一时难于解决的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不能随意表态,不能乱开政策口子。凡在处理来信来访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需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局分管领导要亲自过问,组织有关科室及时进行检查,妥善处理,防止发生重复越级上访。一旦发生重复越级上访,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要亲自到场,协助上级机关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并防止以后再度发生上访。
第八条
各科室和局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办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努力为来信、来访的群众服务。
第九条
为了增强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本局设立监督电话,电话号码是:2121147、2213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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