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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质监动态


 

山东淄博局:开展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工作 拓宽质量检验检测的新领域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入世后质检事业发展的需要,市质检所按照司法部的统一要求,成立了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2004年经申报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公示,可以出具与各地市法院认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

几年来市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认真组织,精心选派专家,严格按程序办事,接受省质量检验协会《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指定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报告30余份,出具仲裁检验报告40余份,无一份提出异议,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护了企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起了良好的质检部门形象,为推动检验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组建司法鉴定专家库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规定和要求,依托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工陶院、省硅酸盐研究院等科研机构及省属大型企业的具有高级职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登记造册聘请为专家。目前专家库已有机械类、化工类、轻工类、食品类、建材类、陶瓷类、耐火类、机电类、纺织类等近10类100多名专家成员,为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认真组织专家鉴定
    在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中,一般情况下都在省局检验协会指定之前与申请鉴定方进行联系沟通,根据鉴定事项产品的种类,首先选派1-2名专家到现场进行勘验,勘验的内容主要包括该产品有关标准要求,当事人双方有无协议合同,鉴定事项的易难程度及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否需要现场试验,是否需要采样检验,为分析原因提供参考等,每个鉴定事项的不同,采取的方法也不同。其次,根据勘验的情况、按申请方要求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在省质量检验协会正式指定之后,及时组织3名或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负责鉴定工作,在选派专家时要细致的选派具有本专业的专家,如果鉴定事项需要分析原因,至少要有一名高等院校的教授担任专家组成员,有助于从理论知识上提供指导性意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报告才是更加科学的。
    三、注重科学公正,确保鉴定报告准确无误。
    在鉴定工作中,如果选派的专家组成员在鉴定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但又是无法回避的,应及时增派具有本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壮大专家组队伍,或者遇到问题也可求助科研机构或权威部门,使出具的鉴定报告更科学,原因分析更全面,达到无懈可击。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它具有重要的诉讼功能,是法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比其它证据更具有真实可靠性。鉴定人即专家是意见证人,鉴定结论是证据资料,因此为了保证鉴定证据的客观性与科学性,在诉讼过程中,鉴定人要出庭接受法庭及当事人质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中指出,当事人双方有一方要求鉴定人到庭的,鉴定人必须到庭,答复当事人提出的异议,鉴定人不到庭该鉴定报告结论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由于鉴定结论涉及的专业性强,有时当事人或律师会找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助手,他可以在法庭上、在当事人的授权下直接向鉴定人发问,也可以在律师对鉴定人的询问中给予必要的提示,也可以将自己有关鉴定结论的一些不同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因此在出具鉴定报告时,无论是分析原因还是结论,每个词语都要科学严谨,准确无误,否则在法庭上会出现非常难看的局面,鉴定报告如出现失误,就会使法庭延期审理,既造成经济损失又损坏了自己的声誉。
    四、鉴定要重程序,重社会效益。
    一般情况下鉴定的第一天要到鉴定产品的存放地,申请方和争议双方必须到场,我们现场介绍专家组成员名单宣读省质量检验协会《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在场陪同接受专家对产品有关问题的提问,有时候争议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有个别情况双方竟在现场动手,申请方不到场的情况下局面很难维持,有时双方到了场对我们进行鉴定也无法达成共识,出现这种局面后必须由申请方代表签字方可开工,并保存好与本案有关的各种资料记录存档备查,避免使专家组辛勤工作,出具的鉴定报告变成废纸。
    鉴定工作是有偿服务,有些当事人经济非常困难,无法支付鉴定费用,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实际情况,减免部分鉴定费用,无偿的进行服务,受到企业、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称赞,社会地位和效益有了新的提高。(摘自:山东金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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